第三百六十二章 对宣传的怨念(1 / 2)

香港从1949开始 古龙岗 3080 字 2022-09-04

第三百六十二章对宣传的怨念

叶剑英的拒绝毫无任何商量的余地。而且,这位元帅在拒绝时瞄向张力的眼神也不自觉地带上了一点点怀疑……

不过这一点也早就在张力的预料之中。

舆论是什么?宣传又是什么?

公众的意见或言论就是舆论。舆论的形成,有两个相反相成的过程。一是来源于群众自发,二是来源于有目的引导。而宣传,就是这种有目的引导。

中国,或许是对宣传工作控制得最严格的国家之一了。

为什么?

因为宣传工作实在是太重要了。

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都在宣扬民主自由,即便是意识形态背道而驰的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大集团,也没有哪一方敢说自己是要行不民主和不自由之事。可以说,民主和自由这两种观点早就已经凌驾于主义之上,成为了不可抵御的存在。为什么是这样?因为宣传。当那两个名词诞生之后,人们就有意识无意识地宣传着它们能够给人类带来的好处,宣传着它们的价值,所以,时至今日,它们几乎已经是至高无上。可是,如果没有宣传呢?那么,人们恐怕就要问一声:什么是民主?民主又是什么?再配合以统治阶级的宣传,或许人们还会很老实的去当什么顺民,甚至是奴隶。

宣传工作对一个国家,对一个党派的重要性完全就可以媲美传说中的组织工作,甚至在有时候还能关乎到一个政府或者一个党派的生死。当然,对某个人来说,如果你被什么人宣传了,而且这种宣传的幅度还很大,那么,恭喜你,你要么会沾便宜,要么就要倒霉了。

虽然有句俗话说的好,谣言止于智者。可是,世界上能被称为“智者”的人又有几个?能够拨清那无数的宣传迷雾而看透事物本质的又有几个?少,太少,甚至可以说是没有。这绝对不是危言耸听。因为张力就知道,即便是毛泽东这样的大智慧者,也不能看透许多的迷雾。而相比较而言,现今世界,能够与毛泽东比较的又有几人?

不过,身为一名后世来人,幸运的穿越者,张力对现如今国内的宣传工作可说是非常的不满。

当然,这并不是说他觉得现在国内的宣传工作做错了,毕竟不管是什么事情都不能一概而论。可是,国内现在的宣传明显正偏向于个人祟拜,也明显太过于偏向阶级斗争。虽然他曾经多次向一些能够接触到的人提出过这些意见,可是,他不得不承认:国内在新闻宣传工作方面实在是遗留了非常正统的“封建意识”。

什么为尊者讳;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老百姓懂什么……

没错,国家刚刚建立没多久,又是刚刚从战争时期走过来了,人民群众的心态并不稳定,所以,必要的管制还是很重要的,要不然,很有可能就会激起老百姓的躁动,再给反对势力以可乘之机,进而破坏好不容易才统一的国家,破坏难得的和平环境。可是,只宣传好的就行了?

国家施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可是,许多人只看到了“集中”二字,却无视于前面的“民主”这个前缀。

当然,张力也承认,他之所以会这样看不惯,主要还是因为来香港之前的所见。而这,又要涉及到法律问题。

张力承认,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通过管制行为,来服务作为政府“顾客”的,也就是人民的公共需要。经济管制和社会管制等都是政府重要的管制领域。可是,他也同样认为,没有任何管制权可以超越于法律的规制,否则就不能确保一个良好的政策会被制定并且得以合法的执行。政府行使公权力,但人民又使用法律来约束它。可是,一旦公权力挣脱了法律的紧箍咒,就很容易对它要服务的对象,也即人民产生伤害。而事实上,公权力的确神通广大,它不仅未能完全按照民主制的期望为人民的权利与自由服务,并且肩负起大众政府之责任要求,反而还在危害设立公权力的根本目的。马克思也说过:“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没有这部经书,法律的权威不能每时每刻约束着政府的权力意志,那么自由将永远是彼岸世界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

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确实取得了不小的进步。然而,这并不是说因为许多地方都取得进步了,一些其实也非常重要的方面就可以被忽略掉。从来没有这样的逻辑。当法治之于权利保障的功能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性的公共话语的时候,人民没有理由等待、坐视在一个法治的国家里,居然还有那些法律所不能涉入的禁区。有位法学教授说的好:“中国公民的权利不承认禁区”。任何政府,任何人,都不能没有任何理由,就回避人民对于法治生活的要求。然而,中国的新闻管制领域却是行政法治建设中的一块短板,其情况让许多国人不满。

宪法第35条规定了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新闻自由可以说是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自然延伸。大众传媒对于形塑现代公民社会,促成公共议题,推进公共讨论的价值自不消多言。但也的确没有什么绝对的新闻自由权。以我为中心式的权利观只会瓦解社会的有机联系,把自己的嗜好与欲望建立在他人受害的基础上。社会期待的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能够与另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相协调,相和谐。因而强调言论自由的限度与对新闻媒体的法律管制与职业道德约束,乃是新闻自由的应有之义。

可是,虽然没有绝对的自由,却也绝对不能打着这样的“旗号”实质性地取消自由。

而取消自由最方便最直接的手段,就是政府躲在背后,凭着自己对需要的判断去行使管制权,而人民则因为缺乏法律的规定没有任何机会去行使诉权,在法律面前平等地去挑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中国实际虽然没有多少立法,却从很早开始了新闻管制着。虽然后来经历了改革开放,出现了一些比较独立的媒体机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建立起了社会监督与多元化的信息传播渠道。大众也可以通过多元化的资讯而获得更丰富的信息与更多的观察视角。但是,没过多久就又有些倒退的趋势出现了。从网络媒体到传统媒体,相关的管制组织纷纷建立,比如:国新办网络局;而文化部,广电局,新闻出版总署等等传统部门也有了新形势下的新任务;一些新的行政措施也相继出台,比如授予相关部门对设立网站的备案许可权,对刊发不良信息网站的处罚权等等。然而法律在这里似乎只是扮演了给政府注入管制资源与强化管制能力的角色。而且,有些权力是否有法律为依据都是不太清楚的。比如命令网站删除不良信息依据的是什么法律的授权?对于特定社会新闻不报道、不跟进又是依据什么法定权力?当仅仅管制信息传播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必要时,那么就管制媒体对于特定事件的报道评论权――这也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还比如一律采用新华社通稿、已经派出的采访组全部撤回又是哪部法律规定的行政组织可以这样做?如果一家媒体已经印讫当天的报纸而政府突然要求停止出售或者已经公开出售者全数收回,这又是什么公开和已知的法律规定了这种权力呢,还是仅仅依据国家的强力而实现的呢?

这一连串的问号,凸显了这样一个现实。法律在约束公权力意志、保障新闻自由这一方面并没有出现,而是隐介藏形了,至少,有许多人都没有看到。没错,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可难道就应该有绝对的限制么?虽然好像也确实没有绝对地限制,现实中也不可能做到这一步,但是随着政府的新闻管制权广泛而有效地地运用,这种人民权利没有法律加以保障的情况可以继续被容忍下去么?如果公安局认为某人筹建网站属于新闻媒体而不予备案审批,此人能否去法院起诉公安局事实认定错误?如果有人作为网站管理者没能及时对于关闭评论或者删帖的命令做出反应而被处罚,甚至被勒令关闭,其人能以处罚过重为由要求申请听证么?如果某位报社记者,撰写了对某公共事件的报道并加以评论,但以某种原因被不能刊载,他能了解是哪个部门的谁,依据什么权力下达了这种命令么?即使他知道,他又能基于采编自由权而去起诉政府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么?如果某报纸按照突然的命令收回了报纸,对于损失,报纸能向政府索要补偿么?这又是一连串问号。它们有答案么?没有,至少是暂时没有。因为法治沉默了,也不得不沉默。

管制组织习惯于无拘束地享受自己的权力,尤其当管制的要求特别迫切,事项比较敏感,处理问题的必要性突出,而法治的建设却是由管制者自己去推动的时候,它们就很自然地有理由让现状继续下去。但是,不知道管制者们有没有想到,如果权力继续无依据,权利继续无保障,会有什么事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