淞沪停战协定(转自百度)(2 / 2)

附件第一号

本协定第二条规定之中国军队地位如下:查照附连上海区邮政地图(比例尺十五万分之一)由安亭镇正南苏州河岸之一点起,向北沿安亭镇东最近小浜之西岸至望仙桥,由此北过小浜至沙头东四基罗米突之一点,再由此向西北至扬子江边之浒浦口,并包括浒浦口在内。

附件第二号

本协定第三条所规定之地方如下:

此项地方在附连四地图各别标志为甲、乙、丙、丁,并称为一、二、三、四各地段。

地段(一)。双方订明:(一)吴淞镇不在此地段之内;(二)日方不干涉淞沪铁路暨该路工厂之运用。

地段(二)。双方订明:万国体育场东北约一英里许之上海公墓,不在日本军队使用地段之内。

地段(三)。双方订明:曹家寨及三友织布厂不在此地段之内。

地段(四)。双方订明:使用地段,包括日本人公墓及东面通至该墓之路在内。

关于此项地方遇有疑问发生时,经共同委员会之请求,由该委员会之与会友邦代表查明之。

日本军队向上列地方之撤退,于本协定生效后一星期内开始,关于开始撤退起四星期内撤完。

依照第四条所设之共同委员会,对于撤退时不能移去之残疾病人或受伤牲畜,采取必要办法,以资照料,并办理其日后之撤退事宜,此项人畜,连同必需之医药人员,得遗留原地,由中国当局给予保护。

附件第三号

共同委员会以委员十二人组织之。中国及日本两政府暨依据国际联合会大会3月4日决议案协助谈判之与会友邦代表,即英、美、法、意各驻华外交代表,各派文武官吏代表各一人为委员。该会委员依照委员会之

决定,得随时任用认为必要数之助理员。所有关于程序事宜,由委员会斟酌办理。

该委员会之决定,以过半数行之。主席有投票取决权。主席由委员会内与会友邦代表委员中选举之。

委员会依照其决定,以其认为最善之方法,监视本协定第一、第二、第三各条之履行;并对于履行上述各条之规定有任何疏懈时,有促使注意之权。

"《中外约章汇要1689-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