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同学站起来说道:“我不太同意处罚进行连坐制度的,我们虽然能够确定实施不道德行为的人确实存在不道德的行为,但我们却不能判断他的亲人和工作的同事和朋友都是不道德的人,做了不道德的事的,我们还是要仔细核实一下,看看他们在这个不道德行为的所做的事情,再决定是否再进行处罚才是合理的。”
洪辰章站起来继续说道:“如果他的亲人和同事朋友有不道德的行为,我们直接对他们进行处罚就是,就不存在连坐的概念了。其实各位同学可能将我的连坐处罚想得太严重了,我们只需要对其最亲的进行处罚,规定他们不能参加我们玄学会的活动而已,且会根据事情的严重性,规定一个时间长短的。我们的处罚其实对他们没有实质性的任何约束的,只是我们玄学会表达的一种态度,让社会上少出现这种行为的。我们如果不对他的亲人进行连坐处罚,那我们的处罚的意义就变得非常小了。不知道各位同学想过没有,如果一个家庭中有违法犯罪行为,他们家庭的所有成员在社会上工作和生活都会受到很大的限制的。如果他们中有人想报考国家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的,基本上也会因为政治审查不合格被刷掉的,这其实也是有一种连坐处罚的意思的。所以,我认为实行连坐处罚没有什么不合理的,也是非常正确的,只是我们必须掌握好处罚的量度问题而已。”
各位同学听见洪辰章的解释也不由地陷入了思考,觉得他说得非常有道理,一时也没有人站起来反驳和发表自己的观点。赵启学说道:“洪辰章同学说得很有道理,不过有些观点我是不赞同的。各位同学可能误解我建议我们玄学会建立禁令制度的意思,我们玄学会建立这个禁令制度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处罚或者是限制那些做出不道德的行为的人,而是向社会表达我们玄学会认为这件事或者这种行为是不对的观点,希望人们能够约束自己的言行,也是和我们的奖励制度进行呼应,让更多的人愿意助人和向善。再者,刚才几位同学都说过了,我们玄学会不是国家的行政机构,所做出的处罚决定也没有多大的约束力的。当然,我们玄学会也不要去追求处罚的约束力,如果我们玄学会向这方面发展,会给我们玄学会带来麻烦的。所以,我不太赞成进行严厉处罚的,也不用去担心我们的处罚没有效果的。对施行不道德的行为的亲人进行连坐处罚,虽然是可以的,但是处罚的时间必须非常短,不能影响他们亲人的正常生活。我建议可以对施行不道德的人的子女给予半个月时间内不能参加我们玄学会的各种活动的处罚,或者是一周时间之内,最长也就一个月的处罚。如果时间太长了,可能会影响他们子女的正常生活的,毕竟他们的子女非常有可能是一位非常有道德的人,我们要向好的方向去考虑,而不是带有一定的恶意的。当然,对其本人的处罚,视其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社会的影响程度进行处罚,处罚的内容也是禁止他参加我们玄学会的各种活动。如果他有助人和行善的行为,我们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发放的奖励,功是功,过是过。各位同学还有什么好的建议或者问题没有?”
一位同学站起来说道:“我们玄学会虽然可以对不道德的发出禁令,但这里有一个大问题的。我们玄学会虽然可以知道有些人做了不道德的事情,但我们却很难知道他的姓名等身份信息,我们怎么进行处罚,我们不可能就对这样的行为直接进行处罚,而不表阴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吧。”
李数数站起来说道:“这位同学的提问确实非常有道理的,不过我们玄学会也没有打算认真去调查那些做了不道德事情的人的身份信息,我们玄学会没有这个能力和精力的。刚才赵会长已经说了,我们玄学会建立这个禁令制度并不是为了处罚,而是向社会表达出他们所做的行为是不对的,他们虽然不能接受国家法律的处罚,大多数人也认为他们所做的是不对的,但必须有人或者机构站出来说他们的行为是不对的,我们玄学会将是这样的一个机构。所以我们对事情的行为的相关人员发出禁令,即使我们不知道他们的身份信息,甚至是什么信息也没有,但只要我们玄学会知道了这个信息,给出相应的禁令就行,也不用去考虑这份禁令的实际效果的。”
这时一位同学站起来说道:“如果有人利用法律知识,请侓师事务所的法律起诉他人,获取利益,而他的这种行为在社会大众看来,阴确是非常不道德的行为,那我们玄学会进行怎样的处罚?当然这个人肯定得受到处罚,但是帮他进行起诉的律师和最后进行判决的法官,我们玄学会是否也要进行处罚?”
各位同学听见这位同学的发言都陷入了思考,赵启学说道:“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吧,律师肯定也要受到处罚的,律师虽然是一种职业,但也必须要有自己的心理底线的,阴知这是一个非常不道德的行为,还为这样的人进行辩护,让这样的行为获得利益的可能性增大,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应该受到我们玄学会的禁令处罚的。在现实社会中,有时会听见这样非常不好的新闻。至于审判的法官,如果他能够秉公审理案件,我们是没有理由对他们进行处罚的。当然如果受理的法院能够无限期的将这个案子搁置不审理,或者以各种理由延期审理,最终让这个起诉案件不了了之,那就非常的好了。不过我对法律不是非常了解,法务部部长熊灵楠,刚才你们部门的洪辰章发表了很多观点,你们都是法学院的优秀学生,你来给我们讲一讲是否可以无限期的将案件搁置而不进行审理。”
熊灵楠站起来回答道:“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审理是有期限的。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所以法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案件审理结束的,这样的案件也不能将它进行搁置不审理的。法院是根据双方的证据进行审理案件的,不是根据感情倾向来进行审理案件的,这也是我们经常看到法院会对这样的案件做出和我们意愿有些相违背的审判结果。所以我非常赞同赵会长的观点,不对法院的法官进行惩罚,他们只是进行自己的职责,没有任何过错的。”
一位同学站起来说道:“我想问一下,如果法官对这样的案件搁置而不进行及时的审理,也就是超过了审理的期限,那他们会受到严重的处罚吗?如果没有什么处罚的话,我希望法官能对这样的案件进行延期的。还有一个问题,案件审理结束后,利益受损的一方不履行法院的决定,另一方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那么法院的执法单位是否可以拖延甚至不去强制执行这个决定呢?这样就可以保全利益受损一方不会因为这不道德的起诉行为而遭受损失。”。
熊灵楠站起来回答道:“这位同学的想法的确新颖,我也不能回答你的问题。不过我非常不赞同法院的人员违反自己的工作职责的,做好自己分内的各种工作就是良好素质的表现,违反自己工作职责的事也是一件有些不太道德的事情。”
赵启学说道:“我们不能让其他人违反自己的职责或者其他方面的问题达成一个目的的,长时间的违反规定更加可能给这个人带来更大的危害的,特别是我们的公职人员。好了,各位同学还有什么问题没有,如果没有的话,今天的议题活动就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