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二十二章 搞事(2 / 2)

逆水行周 米糕羊 1220 字 2022-10-05

宇文温明白,立《民律》一事难如登天,因为现实之中没有《民律》存在的基础,原因很复杂,但也能概括出几个来:

其一,儒家思想强调“重义轻利”,这种价值观让义和利对立起来,认为义高于利,认为获取财富必须遵守伦理道德,甚至主张义可以取代利。

自西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就愈发深入人心。

无数人舍生取义的事迹被传为美谈,而在义面前,正人君子耻于谈利,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

那么,律法自然而然就排斥个人对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主张。

其二,“古代”有“礼”,礼和法结合成为礼法。

礼法规定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礼所包含的宗法,又规定了贵贱上下、长幼有序等等,礼法存在于各个阶层,社会是宗法社会。

上至朝廷,下至村落,礼法(宗法)约束着民事行为。

族人之间有利益纠纷,自然有宗法来调解;族人和外人有利益纠纷,自然有宗族出头;宗族和宗族之间有利益纠纷,要么是官府“春秋决狱”,要么就是宗族械斗。

所以,在宗法社会,官府对于发生在民间的婚姻、财产、土地、财物纠纷,可以通过乡里乡亲、宗族的干预予以平息,这让地方官省了许多事,避免了许多诉讼。

于是,官府强化宗法族规,让宗族来处理这种纠纷,个人权益很难获得律法保护,民法的生存空间很小。

宇文温自己琢磨出一个结论:在“古代”,礼就承担着民法的职能。

其三,封建时代讲究“家国一体”,君权、父权、夫权充斥各个阶层,强调家族、宗族,所以社会的主体是宗族以及家族、家庭(户)。

至于个人,属于“家(户)”这个伦理实体,对于律法而言,个人是被忽视的。

历朝历代,统治者的立法重点主要在于维护统治上,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对于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一直忽视。

千年以来的传统,深入人心的观念,根深蒂固的“礼法”,使得当前社会根本就没有《民律》生存的土壤。

即便宇文温再狂妄,也不可能挑战整个封建社会秩序,强行制定什么《民律》,可以说这是必然会失败的行为。

他之前推动《商律》立法,好歹有甜头使得新兴利益集团衷心拥护,不需要动员就会主动站出来“呐喊助威”,若宇文温在《民律》问题上硬来,只会大失人心,在政治上众叛亲离。

但是,这不妨碍宇文温“搞事”,把在《商律》拟定过程中已经“预热”的官场搞得鸡飞狗跳。

他要继续保持谏议院的“热度”,同时在坚如磐石的封建律法堡垒上挖出一道缝隙来。

蒸汽机、火轮船、火车的相继出现,必然导致生产力快速发展,引发经济变革、社会变革,千百年来被土地、宗族束缚的人们,已经有了新的选择。

他们不需要依附于土地(地主)、宗族,也可以在新兴的商埠以及越来越多的大都会务工谋生,甚至在这些地方成家、落户,融入新的生活方式。

历经二十年的发展,另类的“城乡二元制”社会已经慢慢成形,在新兴的商埠以及大都会,人们的生活状态已经和传统生活大为不同。

那么,这些已经在经济上摆脱土地、宗族的人们,应该获得法律的保护,避免再被宗法束缚,又被人用宗法“拉回去”,继续受制于土地和宗族。

宇文温认为,户数逾百万户的脱产(脱离农业生产)务工人群,在教育、婚嫁、财产分配等领域,应该拥有自己的“自主权”,其权益必须获得法律的保护。

所以,宇文温的入手点就在这一个特殊人群,在已有的诸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等行政管理办法上做文章。

不需要挑战整个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社会秩序,只是就事论事、特事特办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