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国的法官那就是在坚守,工资待遇那是相当低。深鹏的法官还有九千到一万的每月工资。他家乡江南淦县的法官工资每月只有区区的三千元。
而法官的素质要求多高啊,至少要是本科生,还要过司考,还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还要通过法官员额考试,最后拿这么一点钱,确实还不够律师代理一个案子的代理费。
不过,听了廖庭长的话,李超依然很震惊。他震惊廖庭长为何交浅言深。初次见面就对自己大吐苦水,这还真有点意外。
李超只能打着哈哈道:“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西方国家法官有丰厚的待遇、崇高的地位,我相信以后法官的职业前景会越来越好的。”
廖庭长摇摇头。对着李超苦笑一声道:“哎,司改已经伤透了我们的心,再干下去也没意思了。
对了,超人律师你是上佳律所的吧?你们上佳现在还招收律师吗?”
听廖庭长的意思。他竟然是要下海,看他跃跃欲试的表情是想要加入上佳律所,难怪会对自己说这么一大堆话。
“抱歉”李超一摊手道:“我刚离开上佳律所。现在创办了一家正扬律所。”
廖庭长拿起李超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来看,看到盖的印章确实是正扬律所。
廖庭长感触地道:“咦,正扬律师?超人律师你年纪轻轻竟然自己创办了律所,难得啊,难得啊。”
听到李超不在上佳干了,廖庭长也就结束话题,笑着说道:“好,你这案子立就立吧。反正立案登记制以来,案件数量上升了35%。而根据法官员额制,法官数量却下降了43%。哎,司法民工就是累死的命。”
虽然成功去立了案,但听了廖庭长的一番感叹,李超心里也不是滋味。曾经有这么一句话形容华夏国法官,拿着朝xian国家的工资,干着欧美国家的活。
法官对比律师来说,真的是没有丝毫优越性。李超真的庆幸自己做了律师,要是做法官这一辈子别说买别墅,能在深鹏买个三四十平方都算不错了。
一个国家连法官都对自己的工作地位收入不满意,纷纷逃离,这个国家的司法环境必然恶化。这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必然要受影响。
廖庭长作为法院的中层干部,都想从法院脱离,这问题不可谓不严重。因此,李超的心情颇不宁静。
但是,偏偏社会上对法官存在很多误解,很多人都说法官是吃了原告,吃被告;很多人都以为法官有灰色收入。
就连司改中对法官工资明升暗降,网络上都是一片倒的骂声。好多网民骂你法官嫌工资低,那你辞职啊。现在法官辞职潮还真是来临,深鹏海上市都有一批批法官集体辞职。
又有网民高傲地说,你不愿干,让我来干,是条猪都能干法官的活。这还真是无知者无畏啊!有几个网民过了司考?又有几个网民有能力正确判案呢?
法官活多钱少压力大还名声不好,李超感觉有必要为法院的法官澄清下形象。因此,他在超人律师平台上发表了一篇评论性文章。
华美两国法官的区别
我作为律师,非常熟悉华夏国司法、华夏国法院和华夏国法官;同时,我也较为了解西方国家司法审判方面的有关知识。
近年来,我一直执着于对中西陪审团制度的研究和思考,发现在不同的审判生态环境中,华夏国法官和美国法官无论在社会地位、工作效率还是职级待遇方面,都有极大的差异,折射出华夏国司法制度的官僚化和沉疴痼疾。
通过比较分析。我发现,因为司法文明程度的不同和是否采取陪审团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我们可以看到华美法官在各自社会生态环境中的如下区别:
一、美国法官有陪审团(公民代表)撑腰,在公民眼中,错的也是对的;华夏国法官有院长领导撑腰,在公民眼中,对的也是错的。
二、美国法官的人身安全由陪审团和老百姓保障;华夏国法官的人身安全由铁门、安检、警察和武器保障。
三、美国法官是高尚职业;华夏国法官是高危职业。
四、美国法官和陪审团、公民、记者是平等对话的朋友;华夏国法官和老百姓、记者是彼此猜疑、敌视的对头。
五、美国法官被当事人敬仰和崇敬;华夏国法官被当事人辱骂、威胁乃至武力对待。
六、美国法官从来不被检察官逮捕;华夏国法官时不时就被检察官扔进监牢。
七、美国法官审案下判以陪审团决议为基础,任谁也无法干预;华夏国法官审案下判以长官意志为基础,芝麻绿豆大点官都能干预审判。
八、美国法官审理案件由陪审团当庭决议当庭宣判,速战速决高效及时;华夏国法官审理案件延期宣判排队等待审委会里的一群鸟人“不审而判”葫芦僧判葫芦案。手续冗繁拖延时间随意突破审限,“磨洋工”低效迟钝导致“迟来的正义也不是正义”。
九、美国法官高薪养廉;华夏国法官低薪拉磨。
十、美国法官为自己受到社会公众的尊重和服从而骄傲自豪;华夏国法官为自己受到社会公众的鄙夷和谩骂而抬不起头!
十一、美国法官从来不与当事人发生冲突,当事人也不把法官视为自己的敌人——因为案件结局取决于陪审团的公理公意而不是法官的个人意志;
华夏国法官每天都和当事人发生冲突,当事人都把法官视为自己的敌人——因为案件结局不取决于陪审团的公理公意而是被法官个人独裁意志所决定。
十二、美国法官除了受制于来自陪审团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理性化的正规民意之外,不受任何舆论媒体上乱哄哄的舆论观点的影响和干扰;
华夏国法官除了受制于任何舆论媒体上乱哄哄的舆论观点的影响和干扰之外,不受来自陪审团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理性化的正规民意制约(因为我们的陪审团制度尚处于萌芽期,还没有得到进一步的推广)。
十三、美国法官审理案件没有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庭长副庭长当婆婆对案件指手画脚下指令;华夏国法官审理案件,头上顶着一大堆婆婆,个个都能对法官下命令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当受气媳妇的华夏国法官也不用对当事人承担责任。案件结果好坏都可以统统推到审委会头上,反正任何人也拿审委会没办法。
十四、美国的法官能审理总统职位之争;华夏国的书记能独断法官职位之争。
十五、美国法官**,只服从法律;华夏国法官是奴才,只服从庭长、院长、审委会和政法委的长官意志。
……
或许有人说。以上差异是因为两国制度和体制的不同造成的,我完全同意这种说法,因为这恰恰表明了我们应当进行司法改革的必要性!我们理应向花旗国司法制度中好的、优良的陪审团制度学习,向当庭宣判制度学习。向法官**办案不受任何长官意志的影响学习,才能构建司法公正,也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未完待续。如果您喜欢这部作品。欢迎您来起点()投推荐票、月票,您的支持,就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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