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过年,现在是2月13日,农历12月24号过小年的日子,父亲已经交代要在农历12月27号即2月15日前赶回家,今天终于将姚莲花杀夫案给办好了,今天下午和晚上再处理下杂事,2月14日上午开车经京广高速直接回家,争取当天赶到家里吃晚饭。
李超举起酒杯,提议道:“来,今天是过小年的日子,我们有缘相聚在一起,大家一起干杯!”
大家纷纷站起来,笑着举杯相庆祝。
李超他们吃得正欢,互联网上关于姚莲花杀夫案讨论的也正热闹。
华夏法院网和最高检网站都对该案有专题报道,各大门户网站也是纷纷报道。
“受暴妇女愤而杀夫,法官轻判五年”
“全国首例反家暴专家出庭作证”
“专家出庭作证,杀夫只判五年”……
风皇传媒更是以全国反家暴第一大案,对姚莲花杀夫案进行全程跟踪报道,甚至还将李超作为民意代表在民大上提出的议案特别进行了报道。
铺天盖地的宣传下面,是各色评论。这个判决刺痛了不少人的眼睛,带给网民们理智和情感上的双重冲击。
有人大呼量刑偏轻,有人带着复杂的情绪调侃“感谢老婆不杀之恩”,当然也有人不置可否,还有人为这个量刑拍手叫好。不过,不管怎么说,家庭暴力这个词一下进入了公众视野,引发了人们的讨论。
还有人讨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正当性,有人质疑刘艳的专业性。有人怀疑刘艳的立场倾向,但更多的人对刘艳出庭作证是持肯定的立场,对姚莲花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是欢迎赞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刑事审判庭庭长,北晶大学法律系外国刑法专业硕士,从事刑事审判近30年的月独白大法官接受风皇传媒的专访时。是这样评价涉家暴刑事庭审中专家证人出庭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今日,深鹏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故意杀人案件审理中,为查清案件起因是否涉及家庭暴力以及被告人是否属于以暴制暴而故意杀人,引入家暴问题专家出庭接受控辩审三方面询问,并就家庭暴力的特点和规律提供专家意见。
此举经媒体报道后,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妇女法律界的高度凭借,也引发了法院系统内部对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讨论。对此我有如下看法:
一、家暴专家出庭合法。《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二、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坚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同意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夏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7条第一、二款规定。对案件中的虎在你们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200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对网民31个意见建议答复情况”中称:‘专家证人制度在我国实施时间不长,但最高人民法院十分强调要注重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出庭说明专门性问题。并促使当事人及其聘请专家进行充分有效的对质,更好地帮助认定专业技术实施。
该答复表明专家证人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由此可见,立法极其适用解释已经确认法院允许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为查清案件事实出庭就专业性问题作证。
姚莲花杀夫案中家暴问题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符合法律规定。深鹏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涉家暴刑事案件中引入家暴问题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举措,是依法进行的极有益的实践探索。
二、家暴专家出庭的必要性。司法裁判是根据现有证据推定已经发生的未知实施的专门活动。当今社会分工日益细化,新兴领域越来越多。
其中,家庭暴力关系中双方的互动关系及家庭暴力引发故意杀人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属于法官不熟悉的专业领域。
家暴问题专家证人参与刑事案件庭审,接受各方交叉询问。可以比较全面、深入地厘清家暴问题的本质特征,揭示待证事实真相。弥补法官因缺乏专业知识可能导致裁判不公的缺陷。
目前,发生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故意杀人案件中。有的是因普通婚恋家庭纠纷引起的,有的是因长期家暴引发。后者又可分为施暴人长期对受暴人施暴导致受暴人死亡,以及受暴人以暴制暴杀死施暴人两类。
在后一类案件中,专家证人可以解释被告人杀害被害人的内心起因是否为制止、摆脱被害人长期的暴力行为,杀人行为是否在不堪忍受、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发生,个别案件中被告人的杀人手段残忍,是否与布置对方于死地,自己就将被杀死的长期受暴所致的极度恐惧心理有关等现象。
法庭听取专家意见后,若认为专家的解释具有合理性,则可认定被害人在案件期以上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一般可对被告人按照《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情节较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