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当即毫不客气地驳斥道:“对方辩护人缺乏基本法律常识。对方辩护人说,我方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是有罪类比推定。我方特别提醒下对方辩护人,我们不是在有罪类比推定,而是认为本案应该直接适用这条规定。”
“本案案情完全符合该条规定。被告人犯罪过程中,第一个法律关系是被告人暴力性侵包括王旭东在内的37名男性受害人,这个法律关系是事实,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是犯罪,但绝对是违法行为。在实施这一违法行为之后,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被告人再劫取受害人的衣物,应以此前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本案完全适用第八条的规定,而不是将本案情况与第八条规定类比推理!”
“此外,特别提醒对方辩护人,其在辩论的过程中,也明确地将本案分成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被告人性侵了男性受害人,一个是被告人拿走了他人的nei衣物。也就是说辩护人自己也知道并承认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
“对于入户抢劫,请对方辩护人注意27名受害人的陈述中,其中有9名受害人控诉被告人在受害人家里或出租房内对其进行性侵抢劫,按照《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完全符合入户抢**形。因此,被告人属入户抢劫。”
“对方辩护人说被告人是圈内知名的GAY,因此受害人就应知道其性取向,自愿被其性侵,自愿被其抢走衣物收藏。这是纯粹的强盗逻辑。被告人是GAY,并不代表受害人全是GAY,全部自愿被性侵,自愿被抢走衣物。从27名受害人的控述来看,他们完全是被暴力伤害,伤害后被抢走nei衣物。对方辩护人不能以被告人的性取向来抗辩受害人的控诉。”
“按照对方的逻辑,杀人犯杀了人,因为凶手是人人皆知的杀人犯,死者就应该是自愿被杀人犯所杀,杀人犯不应为此接受惩处。由此可见,对方辩护人的逻辑是多么的可笑!”
“至于被告人劫走了受害人的衣物,受害人的合法财产nei衣物立刻脱离了受害人的掌控,被告人就已经构成了抢劫犯罪既遂。至于被告人收藏这些抢劫得到的nei衣物,是被告人对赃物的后续处理使用。”
“因此,我方认为被告人抢劫既遂,且属入户抢劫、多次抢劫,理应从重处罚,判处死刑!”
李超完全站在法律的角度进行阐述,分析透彻入理,将法律关系阐述得清楚明白,将整个事实以法律观点形成完整分析,环环相扣,直指被告人李仁勇有罪。
不光受害人,就连合议庭成员都专注地听着。李超发表完毕之后,审判长不着痕迹地轻轻点了点头。
如此犀利完整的辩论意见,很难反驳,薛东一时间沉默了。
“被告人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审判长催促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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